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蓄电池核对性充放电试验分享

发布时间:2024-06-06人气:211

   蓄电池定期充放电也叫做核对性充放电,是为了检查蓄电池组容量是否合格,对平时浮充状态运行的蓄电池组进行的一次较大充放电反应。通过蓄电池充放电可以发现老化电池,及时维护处理,以保证蓄电池的正常运行,确保变电站交直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。

一、蓄电池核对性充放电规定

1.单组阀控蓄电池组

全站只有一组蓄电池组时,不应进行全核对性充放电,只允许用I10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50%,且不应退出运行。

蓄电池核对性_conew1.png

在放电过程中,蓄电池组端电压应不低于2V×N。

放电后,应立即用I10电流进行限压充电—恒压充电—浮充电,反复充放2-3次,使蓄电池容量恢复。

2.两组阀控蓄电池组

全站有两组蓄电池组时,应将试验组蓄电池退出运行进行全核对性充放电,另一组运行。

放电用I10恒流,在蓄电池组电压下降至1.8V×N或单体蓄电池组电压下降到1.8V时,停止放电。

隔1-2h,再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—恒压充电—浮充电,反复充放2-3次,使蓄电池容量恢复。

若3次全核对性充放电,蓄电池组容量均达不到额定容量的80%,则应立即上报缺陷,并安排更换。

二、蓄电池核对性充放电

       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

充放电试验_conew1.png

三、充放电试验步骤及结果分析

将放电仪电缆按照正确极性接入蓄电池放电端子。

将放电电流、单体电池电压、蓄电池组电压等放电参数按照要求设置后,启动放电仪。

再次核对放电参数设置是否正确,若正确则将数据记录在初始放电数据表格中,之后每间隔1h记录一次电池电压测量数据。若放电参数设置不准确应停止放电,校准后再进行放电。

当蓄电池单体电压降至1.9V后,应缩短记录间隔时间。

当蓄电池单体电压降至1.8V时,应立即停止放电,核算蓄电池组容量。

放电结束,先停止充放电功能,待仪器冷却后,再断开放电仪电源空开,拆除蓄电池组与放电仪连接线,将蓄电池组接入充电装置,进行完全充电。

若蓄电池充放电3次,仍达不到额定容量的80%,则此组蓄电池不合格,应及时更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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